在15世纪中期,这个词的意思是“合法出生的,父母合法婚姻所生”。它源自古法语的 legitimer,直接来自中世纪拉丁语的 legitimatus,是 legitimare 的过去分词,意为“使合法,宣布为合法”。这个词的拉丁语根 legitimus 意为“合法的”,最初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的”,而 lex(属格 legis)则意为“法律”(参见 legal)。从1550年代起,它还被用来表示“真正的,真实的”。相关词汇包括 Legitimately(合法地)和 legitimateness(合法性)。在英语中,早期的形容词是 legitime,意为“合法的,合法出生的”,出现在14世纪末,源自古法语 legitime,又来自拉丁语 legitim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