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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可见或感知的,显而易见的”,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4世纪晚期,源自古法语 evident,直接来自拉丁语 evidentem(主格为 evidens),意为“可感知的,清晰的,明显的,显然的”。它由 ex(意为“出,离开,完全”,参见 ex-)和 videntem(主格为 videns),即 videre 的现在分词“看见”(源自原始印欧词根 *weid-,意为“看”)组合而成。
同样来自于: late 14c.
大约公元1300年,evidence一词的意思是“可以推断的外观”,这个词源于古法语,进一步追溯到晚期拉丁语的evidentia,意为“证据”。在古典拉丁语中,它的含义是“区分、鲜明的呈现、清晰度”,主要用于修辞学。这个词的词根来自拉丁语evidens,意为“明显的、显而易见的”,可以参见evident。
到了14世纪晚期,这个词又发展出“信任的依据”这一新含义。1660年代,它被用来表示“显而易见”,与evident的意思非常接近。法律领域的用法大约出现在1500年左右,当时它开始取代witness(证人)一词。此外,它还可以指“提供证据的人,证人”,这个用法出现在1590年代。因此,turn (State's) evidence(作证)这一短语也应运而生。
“显然,明显,清楚地,以便被看见和理解的方式,当然”,这个词在14世纪晚期出现,来源于 evident(显而易见的)+ -ly(副词后缀,表示“以某种方式”)。
中文翻译由AI生成。查看原文,请访问: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ev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