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词最早也写作 endict,大约在公元1300年出现了 enditen 和 inditen 的形式,意思是“对某人提出正式指控;控告犯罪”。它源自古法语的 enditer,意为“指控、起诉、认定某人犯罪”(大约13世纪),而古法语的 enditier 和 enditer 则有“书写、创作(诗歌等);(法律上)起诉”的意思。这些词可以追溯到俗拉丁语的 *indictare,意为“书面声明、指控、宣告”,由 in-(表示“在……之中”,源自原始印欧语根 *en,意为“在”)和拉丁语的 dictare(意为“宣告、命令”,是 dicere 的频态,意为“说、讲”,源自原始印欧语根 *deik-,意为“展示”或“庄重宣告”)构成。
在大约1600年拼写重新拉丁化后,这个词保留了法语的发音。到了14世纪晚期,它在非法律语境中的用法(如“书写、创作(诗歌等);口述”)逐渐演变为较早的形式 endite 和 indite(参见相关词条)。这种意义的演变可能部分受到了拉丁语 indicare(意为“指示、指出”)的影响。在古典拉丁语中,indictus 的意思是“未被说出、未表达”(由 in- 表示否定)。相关词汇包括 Indictable(可起诉的)、indicted(已起诉的)、indicting(正在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