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5世纪中期,“法律从业者”;到了1620年代,指“法律作家,研究法律科学的人”。这个词源自14世纪的古法语 juriste,进一步追溯到中世纪拉丁语 iurista,意为“法学家”。而拉丁语 ius(属格 iuris)则意指“权利”,特别是“法律权利或权威,法律”,同时也可以指“公正得以施行的地方,法院”。这个词源自古拉丁语 ious,可能字面意思是“神圣的公式”,它是拉丁语特有的(而非普遍意大利语族的词汇),起源于宗教仪式。从原始印欧语词根 *yewes-(意为“法律”)演变而来(参见沃特金斯的研究)。可以与拉丁语 iurare(“宣读仪式公式”)、吠陀语 yos(“健康”)、阿维斯陀语 yaoz-da-(“使仪式纯洁”)、爱尔兰语 huisse(“公正”)等词进行比较。相关词汇还有 Juristic。而拉丁语中更为平常的法律词汇 lex 则指具体的法律条文,与法律体系的整体概念相对。
古英语中的词根 æ(意为“习俗,法律”)、古高地德语中的 ewa、现代德语中的 Ehe(“婚姻”)有时也与此词族相关,或者可以追溯到原始印欧语 *ei-(“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