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在13世纪末,在法律上,“遗嘱,表达个人财产最终处置的文件”这一含义源自拉丁语 testamentum,意为“遗嘱,遗嘱的公布”。它来自 testari,意思是“立遗嘱,作证”,而 testis 则是“证人”。普遍认为,这个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印欧语 *tri-st-i-,意为“站在一旁的第三者”,其词根 *tris- 意为“三”,与 three 相关,体现了“第三者,公证人”的概念。
在14世纪初,testament 被用来指代《圣经》的两个部分,这一用法源自晚期拉丁语 vetus testamentum(旧约)和 novum testamentum(新约),是希腊语 palaia diathēkē(旧约)和 kainē diathēkē(新约)的直译。然而,这里晚期拉丁语中的 testamentum 其实是对希腊语 diathēkē 两种含义的混淆,因为它既可以指“契约,条约”,也可以指“遗嘱,遗嘱”。从14世纪初起,Testament 在英语中就被用来表示“上帝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如在最后的晚餐的描述中;参见 testimony),但后来这个词又被解读为基督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