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初,equite,意为“平等或公正的品质,公正性”;14世纪晚期,又引申为“对所有相关者都公平正义的事物”。这个词源于古法语equite(13世纪),而更早则来自拉丁语aequitatem(主格aequitas),意指“一物与他物之间的均匀关系,平等、符合、对称”;同时也指“对他人的公正或公平行为”,源自aequus,意为“平等、公正”。(参见equal (adj.))
在法律领域,这个词被用来表示“在调整冲突利益时的公平性;通过良知的指引解决争议”(即natural equity),同样出现在14世纪晚期,源自罗马法中的naturalis aequitas,指的是那些纠正或补充法律条文的基本公正原则。正如Lewis & Short所说,它“受仁慈支配,而justitia则仅仅给予他人应得之物”。
因此,在英国和美国,这个词也被用来指“基于这些原则的公正,即关于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的法律体系”,以及“适用这些原则的法院或司法管辖权”(1590年代)。
此外,这个拉丁词还可以表示“一种平静、安宁的心理状态;温和、情绪平和”。
The L. æquitas was somewhat influenced in meaning by being adopted as the ordinary rendering of Gr. ἐπιεικεια ...,which meant reasonableness and moderation in the exercise of one's rights, and the disposition to avoid insisting on them too rigorously. [OED]
拉丁语æquitas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因为它被用作希腊语ἐπιεικεια的普通翻译……后者强调在行使权利时的合理性和适度,以及避免过于严格坚持这些权利的倾向。[《牛津英语词典》]
自1620年代起,这个词被用来指“公平的权利,即一个人应得的权利”,特别是指那些法院承认但普通法或成文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例如妻子的某些财产权)。Equities(普通股),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赋予持有者对资产和利润的某些权利,这一用法在1904年得到了证实。
到1980年代,这个词在社会学中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意义,例如:“在各个政策领域分配利益,以确保群体、个人和地区至少能获得基本的最低福利,从而满足基本需求。”[斯图尔特·S·纳戈尔,《公平作为政策目标》,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