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公元1400年,arbitrarie这个词出现,意指“凭个人判断自行决定”,通常用来指代某种权威或政府。它源自拉丁语arbitrarius,原意是“通过仲裁进行的,非固定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取决于个人意愿”;同时也有“不确定”的含义。这个词的词根arbiter意为“裁判,仲裁者,调解人”,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前往某地的人”,即作为见证人或裁判(参见arbiter)。
在拉丁法律术语中,arbitrarius与certus相对,后者意为“固定的,确定的”,也可以表示“毫无疑问的,肯定的”(参见certain)。因此,arbitrarius逐渐演变为大众理解的“不确定的,犹豫的”意思。
在英语中,表示“由仲裁者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权威自行裁定”(而非“由固定规则决定”)的法律和经典含义可以追溯到1580年代。后来,这个词还衍生出“仅仅基于个人意见”(Browne)和“不受法律约束,任意妄为,缺乏理性或规则约束,专制”(如arbitrary government)的含义,这些用法最早出现在1640年代。相关词汇包括:Arbitrarily(任意地),arbitrarious(任意的),arbitrariness(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