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初(在盎格鲁-拉丁语中为13世纪中期),指“被他人任命代替其行事的人”。这个词源于古法语 atorné,意为“被任命的”,是动词 aturner 的过去分词,意指“决定、指派、任命”,而 atorner 则意为“指派”,字面意思是“转向”(参见 attorn)。因此,这个词的含义是“被任命代表他人利益的人”。
在英国法律中,private attorney(即 attorney in fact)指的是被任命在商业或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人行事的人(通常是有偿的);而 attorney at law 或 public attorney 则是普通法法庭中合格的法律代理人,负责为大律师准备案件,并由大律师进行辩护(相当于衡平法中的 solicitor)。在英国,这个词因被视为贬义而在1873年的《司法法案》中被废除,并与 solicitor 合并。
Johnson observed that "he did not care to speak ill of any man behind his back, but he believed the gentleman was an attorney." [Boswell]
约翰逊曾说:“他不愿在背后说任何人的坏话,但他相信那位绅士是个律师。”[博斯威尔]
在美国,barrister 这个词不再使用,普遍称谓变为 attorney and counselor at law;在法庭上陈述案件时,简单称为 counselor。双写的 -t- 是15世纪试图恢复一个并不存在的拉丁语原词的错误,可能受到法律拉丁语形式 attornare 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