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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aw 的意思

地方性法规; 组织或协会的章程; 规章制度

bylaw 的词源

bylaw(n.)

同时,by-law这个词出现在13世纪晚期,最初是指bilage,意为“地方条例”。它源自古诺尔斯语或古丹麦语的bi-lagu,字面意思是“城镇法”。其中,byr意指“人们居住的地方,城镇或村庄”,而bua则表示“居住”,这个词源自原始印欧语根*bheue-,意为“存在、成长”。另一部分,lagu则是“法律”的意思(参见law)。因此,最初的含义是指与当地居民相关的地方性法律,后来引申为“一个组织或协会内部的章程或规章,用于规范其运作和行为”。这种意义受到了by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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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英语中的 be-(非重读)或 bi(重读)表示“靠近、在……旁边、在……期间、关于……”,源自原始日耳曼语的 *bi,意为“围绕、关于”。在复合词中,这个前缀常常只是起到强调作用(同源词还有古撒克逊语和古弗里斯语的 bi,意为“在……旁边”,中世纪荷兰语的 bie,现代荷兰语的 bij,德语的 bei,以及哥特语的 bi,都表示“在……附近”)。它的更早来源可以追溯到原始印欧语的 *bhi,是词根 *ambhi-(意为“围绕”)的简化形式。

大约在公元1300年,这个词作为副词出现,意为“靠近、近在咫尺”。

《牛津英语词典》(第二版纸本)将其作为介词列出了38种不同的用法。最初,它是一个表示地点的副词性词素,这一用法在地名中依然存在,比如 Whitby(惠特比)、Grimsby(格里姆斯比)等地名。此外,还可以与 rudesby 进行比较。古英语中,这个词还可以省略使用,表示“次要的方向”或“次要的路线”,与 main(主要的)相对,比如在 byway(小路)中。此外,by-blow(私生子,1590年代)和中古英语中的 loteby(情妇,来自已废弃的 lote,意为“潜伏、藏匿”)也可以作为例子。这个用法同样体现在短语 by the by(顺便提一下,1610年代)中。

By the way 字面意思是“沿着道路”(公元1200年左右),因此引申为“顺便提及”,并在1540年代被用来引入与主题无关的附带观察(“顺便说一句”)。在古英语中,by 还可以表示“在某物或某人面前”,因此“发誓效忠某物或某人”可能最初的意思就是“在……的见证下”。短语 by and by(14世纪初)最初意为“一个接一个”,其中的 by 显然表示“顺序”或“接续”;而现代意义上的“过一会儿”则出现在1520年代。

By and large(大体上,1660年代)最初是航海术语,意为“顺风航行和逆风航行”,因此可以理解为“先朝一个方向,再朝另一个方向”。这个短语源自航海表达 large wind,指的是一种有利于船只航行的风,能够使船只顺利驶离航线。

古英语中的 lagu(复数形式 laga,结合形式 lah-)意为“由权威机构规定的法令、规则、条例;受同一法律管辖的地区”,有时也指“权利、法律特权”。这个词源自古诺尔斯语的 *lagu,意为“法律”,是 lag 的集体复数形式,字面意思是“被规定的事物,固定或设定的东西”。

这个词被重建为源自原始日耳曼语的 *lagam,意为“放置、铺设”(来自印欧语根 *legh-,意为“躺下、放置”)。因此,现代英语中的“law”与 lay(名词形式,意为“被设定或确立的事物”)是双胞胎词。

在古英语中,这个词使用较少,逐渐取代了更常见的 aegesetnes,后者同样源自“被放置或设定”的概念。

在物理学中,“定律”指的是“表达事物规律性的一条命题”,这一用法始于17世纪60年代。自1796年起,Law and order(法律与秩序)这一短语便开始并列出现。To lay down the law(规定法律,1752年)是一种冗余表达,因为这里的“law”通常指的是从讲道坛上宣讲的宗教法。Poor laws(救济法)是指用于公共资助贫困者的法律;而 sumptuary laws(奢侈品法)则是限制人们在衣着、饮食或奢侈品上的过度消费的法律。

在印欧语系中,通常会使用不同的词来表示“具体法律”和“法律”这一更广泛的概念。例如,拉丁语中 lex 指“一条法律”,而 ius 则意为“权利”,特别是“法律权利”。

印欧语系中表示“法律”的词大多源自表示“放置、设定、铺设”的动词。例如,希腊语的 thesmos(来自 tithemi,意为“放置、设定”),古英语的 dom(源自印欧语根 *dhe-,意为“放置、设定”),立陶宛语的 įstatymas(来自 statyti,意为“使站立、建立”),波兰语的 ustawa(来自 stać,意为“站立”)。此外,还可以对比古英语的 gesetnes(如上所述)、拉丁语的 statute(来自 statuere,意为“设定”),德语的 Gesetz(意为“法律、法令”),源自古高地德语的 gisatzida(意为“设定、确定”),其中 sezzen(现代德语为 setzen)意为“使坐下、放置”。

在一般意义上表示“法律”的词大多源自“正确”这一概念,常常与表示“正确”的形容词相关联。这些形容词本身往往是比喻用法,源自表示“直”、“正直”、“真实”、“合适”或“习俗、惯例”的词。例如,希腊语的 nomos(如在 numismatic 中),法语的 droit,西班牙语的 derecho,均来自拉丁语的 directus;波兰语的 prawo,俄语的 pravo(源自古教会斯拉夫语的 pravŭ,意为“直”,在后来的语言中演变为“正确”);古诺尔斯语的 rettr,古英语的 riht,荷兰语的 recht,德语的 Recht(参见 right (adj.1))。

[L]earn to obey good laws before you seek to alter bad ones [Ruskin, "Fors Clavig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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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aw 的使用趋势

改编自 books.google.com/ngrams/. Ngrams 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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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由AI生成。查看原文,请访问: Etymology, origin and meaning of b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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