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在不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使用和获利的权利”,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610年代(隐含于usufructuary一词中)。它源自晚期拉丁语usufructus,完整形式为usus et fructus,意为“使用和享受”。其中,拉丁语usus意为“使用”(参见use (n.)),而fructus则意指“享受”,同时也有“果实”的意思(源自原始印欧词根*bhrug-,意为“享受”,其衍生词多指农业产品)。这一概念在15世纪晚期已以半拉丁化形式usufruit出现。相关词汇:Usufructu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