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英语中的 lagu(复数形式 laga,结合形式 lah-)意为“由权威机构规定的法令、规则、条例;受同一法律管辖的地区”,有时也指“权利、法律特权”。这个词源自古诺尔斯语的 *lagu,意为“法律”,是 lag 的集体复数形式,字面意思是“被规定的事物,固定或设定的东西”。
这个词被重建为源自原始日耳曼语的 *lagam,意为“放置、铺设”(来自印欧语根 *legh-,意为“躺下、放置”)。因此,现代英语中的“law”与 lay(名词形式,意为“被设定或确立的事物”)是双胞胎词。
在古英语中,这个词使用较少,逐渐取代了更常见的 ae 和 gesetnes,后者同样源自“被放置或设定”的概念。
在物理学中,“定律”指的是“表达事物规律性的一条命题”,这一用法始于17世纪60年代。自1796年起,Law and order(法律与秩序)这一短语便开始并列出现。To lay down the law(规定法律,1752年)是一种冗余表达,因为这里的“law”通常指的是从讲道坛上宣讲的宗教法。Poor laws(救济法)是指用于公共资助贫困者的法律;而 sumptuary laws(奢侈品法)则是限制人们在衣着、饮食或奢侈品上的过度消费的法律。
在印欧语系中,通常会使用不同的词来表示“具体法律”和“法律”这一更广泛的概念。例如,拉丁语中 lex 指“一条法律”,而 ius 则意为“权利”,特别是“法律权利”。
印欧语系中表示“法律”的词大多源自表示“放置、设定、铺设”的动词。例如,希腊语的 thesmos(来自 tithemi,意为“放置、设定”),古英语的 dom(源自印欧语根 *dhe-,意为“放置、设定”),立陶宛语的 įstatymas(来自 statyti,意为“使站立、建立”),波兰语的 ustawa(来自 stać,意为“站立”)。此外,还可以对比古英语的 gesetnes(如上所述)、拉丁语的 statute(来自 statuere,意为“设定”),德语的 Gesetz(意为“法律、法令”),源自古高地德语的 gisatzida(意为“设定、确定”),其中 sezzen(现代德语为 setzen)意为“使坐下、放置”。
在一般意义上表示“法律”的词大多源自“正确”这一概念,常常与表示“正确”的形容词相关联。这些形容词本身往往是比喻用法,源自表示“直”、“正直”、“真实”、“合适”或“习俗、惯例”的词。例如,希腊语的 nomos(如在 numismatic 中),法语的 droit,西班牙语的 derecho,均来自拉丁语的 directus;波兰语的 prawo,俄语的 pravo(源自古教会斯拉夫语的 pravŭ,意为“直”,在后来的语言中演变为“正确”);古诺尔斯语的 rettr,古英语的 riht,荷兰语的 recht,德语的 Recht(参见 right (adj.1))。
[L]earn to obey good laws before you seek to alter bad ones [Ruskin, "Fors Clavige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