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晚期,excepcioun指的是“将某事物排除在某项规则或条件之外的行为或事实”。这个词源于盎格鲁-法语的excepcioun(13世纪晚期在法律上使用,意为“被告提出的正式异议或抗议”),进一步追溯到古法语的excepcion,再到拉丁语的exceptionem(主格为exceptio),意为“例外、限制、限制性条款;异议”。这个名词源自拉丁动词excipere,意思是“排除、取出”(参见except)。
大约1400年起,exception被用来表示“保留或豁免”;到15世纪晚期,又引申为“被排除在外的事物”。在短语to take exception中,“提出异议”或“表示不满”这一修辞手法源自罗马法中使用的excipere,类似于现代律师所说的objection。
“例外证明规则”这一说法最初来自法律术语:exceptio probat regulam,是exceptio probat regulam in casibus non exceptis的缩写,意为“例外在未被排除的情况下证明了规则”。这种说法也有其他类似的表达,据信出自西塞罗。这里的exception指的是“排除某人或某物的行为”,而不是被排除的对象;prove则意为“检验(规则的有效性),验证其真实性”。
在《笔记与查询》一文中(F.C. Birkbeck Terry,1893年7月1日),提到这一法律术语的起源,并补充道:“但科学的严谨性现在对此有了不同的看法。”这一转变得到了Rev. H. Percy Smith的注意,他在《术语与短语词汇表》(1885年)中指出,公众普遍理解的exception proves the rule是“存在例外这一事实证明了规则的存在”,或者说“每条规则都离不开例外”。
然而,Smith强调,严格来说,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对规则的特殊例外证明了该规则在未被特殊排除的事物中的适用性。”